安全质量检测类型可靠性检测
服务内容房屋检测
检测类型行业检测
检测项目厂房、民房、古建筑、宾馆等
检测范围全国
房屋检测内容
1、确定灾害的程度,如暴雨系数、火灾温度场及地震震级及烈度等;根据房屋受害程度,可燃性物的种类、数量、推测火灾范围和规模。
2、必要时对受损构件的受损部位材料取样,进行微观,确定结构构件的损坏程度。
3、采用现场检测仪器,对受损构件和相应的未受损构件进行对比检测。
4、对受损结构构件进行外观调查,初步确定构件的温度分布情况和损坏程度及范围。
5、确定结构力学模型,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确定结构加固方案。
房屋安全鉴定的注意事项:
1.在房屋上设置高耸物是拆除宅子结构,大幅增加负荷,一定要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方案,经鉴定机构验证,达到安全条件后才能设置。
2.由于房子损坏比较严重,需要改造的人先做房屋质量鉴定,采取加强维修的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条件,才能进行装修。
3. 非房屋装修,增加负荷时,原设计单位可以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验证,达到规定条件后才能施工。
4.如果住宅变成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要求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5.对于自然灾害、火灾等事故造成,也需要户主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鉴定。
针对如今越来越多的房屋安全问题,客户到处寻求第三方检测机构进屋安全性检测事宜,现就这些问题大致做简单的房屋检测流程介绍:
(一)受理委托
1、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已建成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2)公共场所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3)由于行为人(含单位)任意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附加建(构)筑物而影响结构构件、设备损坏的房屋;
(4)因毗邻建筑深基坑施工、兴建、扩建、加层而损坏的房屋;
(5)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6)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各鉴定单位应按所取得资质等级规定的受理范围进行受理。
2、查验委托人下列合法之一并复印归档:
(1)房屋所有权证;
(2)住房租约或凭证;
(3)买卖、交换、转让、赠与、分割的契证或公证书;
(4)仲裁或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3、委托人填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与委托人约定现场查勘日期,并交待准备事项。
4、鉴定收费:
(1)凡委托鉴定的房屋均按收费标准预收房屋安全鉴定费,由委托人缴纳。鉴定为危房的,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鉴定费由市、区房屋安全鉴定站收取。
(3)鉴定费一般按栋和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房屋的安全问题有哪些 ?
1、楼体不稳定。主要表现为过了沉降期依然下沉不止以及不均匀沉降导致楼体倾斜或者因结构不完善,部分或全部承重体系载力不够,导致楼体有局部或全部坍塌隐患。前段时间出现的“楼歪歪”等现象就属于这种问题。
2、房顶或墙面渗漏。主要是由于防水工艺不完善、防水材料质量不过关等原因导致屋面渗漏,厨房、卫生间向外、向楼下的水平或垂直渗漏。夏天雨水多时,或者厨房、卫生间用水量大时,渗漏会严重,这不但影响使用人的正常生活,破坏地面装修,还影响楼上楼下邻里关系。
3、墙皮脱落。墙体内部各砌块、层面之间连接不好,在压力、温差等作用下形成中空,致使墙体整体抗压能力降低,表面粉刷层易于脱落。
4、裂缝。包括墙体裂缝及楼板裂缝。裂缝分为强度裂缝、沉降裂缝、温度裂缝、变形裂缝,产生的原因有材料强度不够,结构、墙体受力不均,抗拉、抗挤压强度不足,楼体不均匀沉降,建筑材料质次,砌筑后干燥不充分等。
房屋安全鉴定
在房屋检查的许多指标中,房屋质量鉴定安全检查的使用是很重要的项目。毕竟,每个人都是为了舒适和安全地购买房屋。在房屋安全检查中,有必要在许多方面进行详细房屋安全鉴定,以检查房屋的完整损坏程度和隐患。该项目的检查一般由的进行,检查结果可为房屋安全提供参考。
房屋使用的变化需要进行安全性
某些房屋的使用功能可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历史建筑将被改造成商业街区。在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之后,需要房屋安全鉴定评估房屋的安全等级,以识别和评估房屋的使用功能。变更后的安全等级是否达到标准。
房屋危险指数检测
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一些房屋可能会部分损坏或倒塌。这些房屋安全鉴定将根据不同的风险指数分类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对于危险建筑物,需要对其房屋安全鉴定评估。风险指数用于检测是否需要纠正。
旧房改造前的技术鉴定
如果能在原有基础上翻新很多老房子,既可以节省成本和支出,同时又可以节省一些劳力,为建设方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并非所有的老房子都有翻新的价值。需要在翻新之前对旧房子采取房屋安全鉴定评估,以查看翻新中是否有价值。只有符合要求的老房子才具有翻新的意义
房屋质量鉴定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检查时,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前,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时,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5)建筑物扩建、改造前,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进一步的决策或加固设计提供建议。
(6)受自然灾害、化学腐蚀、意外撞击、地基变形等原因导致建筑物结构损伤后,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进一步的决策或加固设计提供建议。
(7)对其它怀疑其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的各类建筑,对建筑物进行检测、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核算、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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